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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AI声音仿冒案宣判:可识别性成侵权核心

上海浦东法院宣判首例涉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判赔75万元。专家解读指出,AI复刻声音侵权认定以“可识别性”为核心,商业使用需明确授权,标注“AI生成”不能免除义务。

2026年9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涉人工智能(AI)声音仿冒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这一案例为AI声音商业化应用中的法律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详情:游戏角色声音被批量复刻售卖

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游戏的运营主体,享有该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某信息公司运营一款AI变声软件。法院查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利用AI语音技术复刻了该游戏中63款角色的声音,制作成声音资源包进行销售。此外,被告还擅自使用游戏中的角色形象、剧情动画制作宣传素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就涉案游戏享有的著作权,还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则抗辩称,只有具备显着特征、能够被直接识别的特定自然人声音方可受到法律保护,涉案游戏角色声音不在此列。法院最终认定,经过长期运营,游戏角色声音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游戏的核心听觉标识,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组成部分。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解读:可识别性是侵权认定关键

针对此案,多位法律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AI复刻声音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指出,如果复刻后的声音可识别特定自然人,属于人格权层面的识别,侵害声音人格权益;如果复刻后的声音让人联想到特定IP角色,在未经许可商用的情形下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同步擅自使用角色形象、剧情动画等作品,还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姜孝贤强调,“可识别性”并不要求所有人都能分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标准,只要相关领域听众能够识别,就具备法律意义。例如在面向游戏玩家的AI变声软件中,只要游戏圈受众能将合成声音对应到游戏角色,即达到识别要件。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杰表示,法律并非全盘否定AI对声音的使用,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科学研究属于合理使用,但商业克隆、复刻、销售则不属于合理使用。

在维权与合规方面,专家指出,企业即使购买了录音制品获得著作权授权,也不等于自动取得将配音演员声音用于AI训练、AI合成的授权。若要将真人声音投入AI训练、合成等,必须在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范围。朱杰提醒,AI技术从业者开展音色复刻、人声合成、变声业务,要将授权审查放在首位,区分个人合理使用与商业变现场景。

此外,姜孝贤纠正了行业内“标注AI生成就可以免除授权义务”的错误认知。他强调,标注“AI生成”仅能起到告知作用,不能替代事前取得声音权利人许可,也不能用标识义务抵消授权义务。服务商需做好授权留存、投诉通道、追溯机制,对于以特定演员、知名角色声音为卖点的付费服务,平台应当强化内容审查,落实事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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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活跃期,AI声音复刻商业化快速发展,侵权纠纷随之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即构成声音权益侵害。《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对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及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提出了合规要求。

消息来源

本文综合以下来源:

  • 中新网 — 复刻声音商用,可识别性是侵权认定核心

本文在人工智能辅助下根据上述来源撰写。了解我们的编辑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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